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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www.ywcosmetics.com 2023-04-28    来源:义乌市科学技术局 义乌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高质量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义政发〔202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浙政发〔2023〕6号)规定,对《义乌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义乌市科学技术局 义乌市市场监管局               

2023年4月7日

 

义乌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创新券推广应用工作,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高质量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义政发〔202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浙政发〔2023〕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一)本细则所称创新券是义乌市政府向科技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创新载体”)购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

(二)创新券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开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发放和兑付,审核工作由科技局、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进行,科技局负责技术查新、测试分析、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保费补偿的材料审核工作;市场监管局负责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标准制定、认证业务的材料审核工作。

二、支持对象与范围

(一)创新券发放对象为本市注册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以下简称“科技企业”)。

(二)创新券的接收载体是已经纳入“浙江科技大脑”的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尚未纳入“浙江科技大脑”,但我市企业有服务需求的全国各地创新载体,可以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为义乌市级创新载体后纳入。

(三)业务主管部门常年性开展义乌市级创新载体的认定工作,创新载体应如实填写义乌市创新载体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资料 ,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公布。

(四)创新券可用于科技企业购买测试分析、技术查新、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标准制定、认证、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保费补偿等服务,每家企业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具体标准如下:

1.标准制定:每项标准按50%比例抵扣,主导制定国际标准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项,主导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项,主导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项,主导制定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浙江制造标准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项,主导制定义乌市级地方标准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项。

2.认证服务:限浙江制造认证、绿色产品认证、国际合作认证、中小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四类,每项认证按50%比例抵扣,最高不超过5万元/项。

3.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保费补偿:仅限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以科技成果“先用后转”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时购买的保险机构针对科技成果“先用后转”所开发保险的费用,每项服务按实际投保费用的80%比例可用创新券抵扣,每家单位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按服务合同和付款凭证认定服务金额。

4.技术查新、检验检测、测试分析、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每项服务按50%抵扣,按服务合同和付款凭证认定服务金额。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在创新券系统开放共享实验室。

(五)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及与关联单位开展的各类活动,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浙江省科技厅如对不予支持范围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使用与兑付

(一)创新券的申请、使用与兑付,依托浙江科技大脑在线进行。

(二)科技企业凭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完成浙江科技大脑用户注册,并依据技术创新活动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

(三)科技局根据年度创新券工作安排和兑付额度,向科技企业在线发放创新券;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以电子券形式发放,有效期为3 个月,过期收回;申报周期内每家企业可多次领取,但不得转让、赠送,不重复使用。

当年兑付额度达到1000万时,科技局停止发放创新券。

科技企业向创新载体购买与支付技术服务时,创新载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创新券。在同一个项目中,当奖励券额度不足以全额兑付时,不足部分改由创新券兑付。

申请兑付时应在线完整提交以下材料:

1.《义乌市创新券兑付申请表》(见附件2)。

2.创新载体服务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成果、服务依据(合同、协议、业务委托单等)、服务发票、付款凭证、入账凭证、服务记录、服务收费标准等。

3.创新载体和科技企业合规使用创新券承诺书(见附件3)。

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创新券的业务特点,分类细化兑付申请资料。

(四)业务主管部门常年性受理兑付申请,在线查验申请资料,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创新载体和企业补充材料;资料齐全的,报批后由科技局统一兑付,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兑付批次。

根据本办法规定需要审计的,按审计结果兑付。

创新载体和企业提交的资料不齐全,又未在业务主管部门规定时限内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监督与管理

(一)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财务中介机构,对检验检测、测试分析业务中使用创新券的科技企业技术创新活动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存疑项目、异常项目及单项兑付金额超过10万的项目,必要时进行交叉审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工作。创新载体申请兑付创新券,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部分兑付的,创新载体和科技企业的服务费用,由创新载体和科技企业自行结算。

(二)因提供虚假材料造成或可能造成政府资金损失的,由相关创新载体和科技企业承担责任,除全额收回已发放资金外,永久取消创新载体和科技企业使用、接收义乌市创新券资格,同时抄送信用部门对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进行信用惩戒;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创新载体和科技企业通过自查自纠发现违规行为并主动全额退回资金或者在资金兑付前主动撤回兑付申请的,对单位可从宽处理,保留使用、接收义乌市创新券资格,但对经办人员抄送信用部门进行信用惩戒;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一)奖励券按原政策执行。

(二)本细则适用日期自2023年4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由科技局、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原《义乌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细则》(义科〔2021〕13号)同时废止,但2023年4月7日前已使用尚未兑付的创新券和奖励券,按原政策执行。

附件:1.义乌市创新载体申请表

          2.义乌市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3.创新载体和科技企业合规使用创新券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