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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仲裁新规下月起正式实施
www.ywcosmetics.com 2014-12-08    来源:义乌商报     作者:    【

  随着经贸、投资及金融等领域交易方式的变化,国际仲裁理论与实践也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如多方多合同当事人仲裁、紧急仲裁员程序等内容在主要国际仲裁机构的规则中得到了广泛采纳。近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2015仲裁规则紧跟国际仲裁的发展,新增或修订了相关内容,增加“追加当事人”、“多份合同的仲裁”规定,引入“紧急仲裁员制度”使其较此前实施的仲裁规则更趋国际化。据了解,新规将于201511日起实施。这也将进一步推进贸易仲裁的程序高效运行,节省当事人的仲裁成本。

何谓贸易仲裁?

贸易仲裁是目前国际上较为通用的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方式之一。它是解决贸易双方当事人在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一种方式,与协商、调解、法院诉讼等方式相比,贸易仲裁更加灵活,更具保密性。一般而言,在仲裁中,当事人享有选定仲裁员、仲裁地、仲裁语言以及适用法律的自由。当事人还可以就开庭审理、证据的提交和意见的陈述等事项达成协议,设计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此外,不同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不能上诉,一经作出即为终局,即一裁终局,对双方当事人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在国际上,仲裁结果也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对国际贸易中的纠纷解决较为有利。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规定,仲裁裁决可以在146个缔约国和地区中得到承认和执行。

增加“紧急仲裁员制度”等多个规定

众所周知,仲裁无第三人制度。但是,由于现在商事交易趋于复杂,往往涉及多方当事人和多份合同,如提起多个仲裁程序,常会出现为解决纠纷而不得不提起多次仲裁的局面,不仅增加时间和费用成本,而且不同的仲裁庭裁决结果可能不一致,难以有效解决纠纷。为适应交易的复杂化,快速解决当事人因连环交易、多方交易、项目系列交易等多方多份合同发生的争议,2015仲裁规则进一步修改了“合并仲裁”(第十九条)的规定,并新增了“多份合同的仲裁”(第十四条)和“追加当事人”(第十八条)的规定。  据了解,2015版的《仲裁规则》还增加了紧急仲裁员程序”,以适应香港仲裁中心管理仲裁案件的需要,增加当事人依据紧急仲裁员决定在某些国家和地区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性,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紧急仲裁员制度是近些年来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制度,旨在使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之初获得紧急救济,从而解决了当事人难以及时从不熟悉情况的法院申请紧急救济的问题。当法院无法做出临时措施时,“紧急仲裁员程序”也可作为法院临时措施的必要补充,降低当事人的损失。此外,境外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申请紧急救济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文件,比法院手续简便,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青睐。  另外,2015版《仲裁规定》对仲裁文书送达方式、诚信仲裁规定、更换仲裁员期限、首席仲裁员的权利、增加仲裁员特殊报酬等方面也作了修订。

提请仲裁须贸易双方自愿

  尽管在国际上,贸易仲裁是比较通用的一种贸易争议处理方式,但在义乌,贸易仲裁还是比较小众的一种手段。据贸促会义乌市支会相关负责人黄舜介绍,仅从贸促会义乌支会2010年开始获得授权接受贸易仲裁咨询、提交业务开始,通过贸促会义乌支会提交的贸易仲裁案件较少。不过,国内贸易仲裁机构众多,适应的贸易纠纷范围也有所不同。  “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这一仲裁机构来说,由于仲裁成本较高,更加适合国际贸易、大额贸易一类的贸易纠纷。而且一旦双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法院有权拒绝受理。”黄舜介绍,“由于很多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条款都有所不同,因此在跨国贸易中,贸易双方会更加青睐选择第三方贸易仲裁机构处理贸易纠纷。而且贸仲委的仲裁结果最终能在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院获得承认并执行。”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仲裁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只有双方认可并指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才可以在合同上注明这一条款,如果单方认可,另一方不认可的情况下,无法申请仲裁。而在义乌,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合同签订不规范的现象比较普遍,也很少会拟写仲裁条款,如果进入仲裁程序时,举证能力较弱,不利于仲裁裁决。

                                               来源:义乌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