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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www.ywcosmetics.com 2012-07-10    来源:     作者:    【

GB 5296 的本部分除第7章为推荐性条款外,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部分代替GB 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本部分实施之日起,生产和进口的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应符合本部分要求。
本部分与GB 5296.3-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引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增加了引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1条化妆品定义中删除了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的语句;
——补充了3.5、3.6、3.7条的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第4章b)的标签的形式;
——增加了标注化妆品成分的要求;
——增加了8.2可以免除标注的条款;
——增加了9.3化妆品标签中允许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寒洲、陈洪蕊、焦晨星、张昱、闫峻、姜宜凡。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5296.3-1987;
——GB 5296.3-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