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要 通 知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 第265号)要求,涉及仍使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不得申请备案。
已换发新证未及时变更的企业尽快至“企业变更”-“卫生许可证号”中进行变更申请,通过后再提交产品备案申请。
未取得新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和备案。
各化妆品生产企业:请未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注册的企业及时进行注册,已注册未变更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及时进行变更。否则企业相关产品将无法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申请备案。
来源: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26日